【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6日如东县行政审批局收到了一份来自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载明2019年6月12日在审批局完成简易注销的南通建信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公司)因在注销登记申请前没有清偿应当清偿的债务,其股东被债权人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司法建议书》中给审批局的简易注销工作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完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明确失信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调查与处理】
接到建议书后,审批局查阅了建信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材料,并组织人员就《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进行讨论研究。由于《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指导意见》的附件,由原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可由申请人自行下载,县审批局无权限修改。针对此种情况,审批局将无权限修改文书的情况反馈给人民法院,并承诺在今后的简易注销工作中加强对申请人的宣传引导。
【法律分析】
这份《司法建议书》一方面揭露了市场主体退出改革制度与实践操作的衔接漏洞;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一些投资人的法律意识浅薄、诚信度低下,把公司注销登记作为逃废或规避债务的“防空洞”,认为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债权人失去追偿债务的诉讼主体。
一、企业简易注销制度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试点,还需要从法律法规的层面进行顶层设计。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对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对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规定简易注销的前提条件是: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而上述条件完全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向登记机关呈现。但是像建信公司这样利用简易注销的便利程序,虚假承诺,将未彻底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结清债务的公司恶意注销,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指导意见》规定:“《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撤销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就是恢复企业主体资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才能采取撤销登记的行政措施。但《指导意见》中对如何撤销登记并没有详细规定,给后续撤销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如果撤销登记需要债权人申请、举证,那么将极大增加债权人的负担,撤销登记的规定将流于形式。如果撤销登记由法院直接与登记部门联系,那么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需要加强,具体操作流程需要细化,否则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另外,《指导意见》只是国家工商总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简易注销突破了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市场主体退出程序,存在顶层设计有缺位、实际操作无先例的情况,债权人的维权之路也是道阻且长。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侵犯的最后一道屏障。不少投资人还存在“公司注销了也就追不了债”的误区,素不知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行为采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顶层设置,如《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也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建信公司的恶意注销,建信公司的股东必须承担连带清偿或者赔偿责任。随着诚信体系的建设,虚假承诺的代价会越来越高,一旦此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那么以后失信人的相关民事活动将受到严重影响。
【典型意义】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还处于改革试点阶段,改革的出发点是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任何新生事物都存在正反两个方面,针对建信公司客观存在的现实,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保障广大企业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将是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