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南通市民办学校诚信“红黑榜” 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教规〔2015〕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滨海园区社会管理局:
为推进我市民办学校诚信建设,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行业氛围,我局制定了《南通市民办学校诚信“红黑榜”发布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民办学校诚信“红黑榜”发布办法(试行)
南通市教育局
2015年8月17日
附件:
南通市民办学校诚信“红黑榜”发布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含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下同)诚信建设,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行业氛围,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及我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范围内经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诚信“红黑榜”的确定、公布、撤销等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红黑榜”,是指教育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确定的民办学校诚信“红榜”和“黑榜”。
第四条 “红榜”单位,是指教育管理规范,教育秩序稳定,教育质量较高,办学信誉良好,通过本办法确定并予以通报的民办学校。
第五条“黑榜”单位,是指教育管理松懈,教育秩序混乱,教育质量低劣,存在不良办学行为,产生社会不良影响,通过本办法确定并予以通报的民办学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民办学校,列入“红榜”:
(一)诚信体系完备。认真执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坚持育人为本,以诚为先,自觉信守承诺,培训办学注重社会效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诚信制度,积极开展诚信单位建设。
(二)办学行为规范。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校舍环境优美,有较高的办学水平在招生收费、教育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行为规范,管理到位。
(三)社会高度认可。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因管理失范、虚假失信等行为受到社会举报和职能部门的查处;办学业绩显著,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学校,列入“黑榜”:
(一)发布虚假广告、违规招生的;
(二)教育教学或管理混乱,在日常检查中两次不合格且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被投诉举报且被查证属实,拒不改正的;
(四)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权部门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民办学校诚信“红黑榜”由南通市教育局负责收集、认定、发布。
第九条 民办学校诚信“红黑榜”的发布接受南通市信用办的指导,并及时向市信用办报送民办学校诚信建设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 每年5-6月,民办学校应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统一评审,并及时报送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每年7-8月,市教育局对各地、各校报来的材料组织认定,并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后的认定结果报市信用办。
第十二条 “红黑榜”的发布采用统一发布和自行发布两种形式,统一发布由市信用办实施,自行发布由市教育局通过南通教育网实施。
第十三条 各学校对市教育局发布的红黑榜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确认信息有误的,由市教育局向市信用办提交处理意见,申请撤销或纠正;确认信息无误的,由市教育局向申请学校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列入黑榜学校经整改符合要求后,可以申请修复失信信息,市教育局接到申请后组织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信用办审核、修复,并在南通教育网上发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南通市教育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