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环规〔2026〕2号)(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6年7月14日印发,现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并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将同时废止。
同时,2026年2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2026年5月1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开展清理工作。
因《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通知要求,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先后组织了2轮清理工作。
二、清理标准
具体清理标准为:符合《生态环境法典》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仍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当继续有效;不符合《生态环境法典》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管理对象已消失或有新文件覆盖替代原文件的应当决定废止;适用期已过,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宣布失效;部分内容不符合《生态环境法典》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但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修订。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决定废止2件,宣布失效4件,重新修订3件。
(一)决定废止2件:①《关于印发<南通市环境违法失信行为公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环规〔2018〕4号),该文件于2018年5月制定施行,其中“曝光台”“回音壁”等两项重要举措系“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时相关措施,相关工作已停止;关于环境违法后登报致歉举措等与《生态环境法典》第1056条关于从轻、从重的规定不一致;②《关于印发<南通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通环规〔2022〕1号),文件制定于2022年6月,现有南通市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DB 3206/T 1071—2024)内容已覆盖了该文件。根据清理标准要求,上述2个文件决定废止。
(二)宣布失效4件:①《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推进监测数据联网报送工作的通知》(通环规〔2018〕3号),文件制定于2018年3月,该文件阶段性任务已完成;②《关于印发<南通市排污总量指标收储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环规〔2023〕1号),文件制定于2023年1月,目前已超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③《关于印发<南通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通环规〔2023〕4号),文件制定于2023年6月,目前已超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④《关于印发<南通市试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阶梯式资金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通环规〔2023〕5号),文件制定于2023年6月,目前已超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根据清理标准要求,上述4个文件宣布失效。
(三)重新修订3件:①《南通市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管理办法(试行)》(通环规〔2018〕1号),该文件制定于2018年2月,自2018年3月25日起施行。《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文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同时废止,需要调整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时,“重点排污单位”的概念被取消,今后管理中代之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环境保护局”因机构垂直管理改为“生态环境局”,因而需修改前述两个名词性概念共计26处。②《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的通知》(通环规〔2022〕2号),《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文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同时废止,需要调整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③《关于印发<南通市国四中重型非营运柴油货车和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通环规〔2026〕1号),《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文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需要调整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