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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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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3年02月17日 -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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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等十六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苏环规〔2023〕1号),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起草形成《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听取社会意见,即日起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2月17日-2023年2月28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2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反馈我局。
联系人: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
联系电话:59002788
联系地址:南通市崇文路2号2027办公室
邮编:226001
邮箱:nthbfgc@126.com
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1).doc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月18日,省生态环境厅等16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好省《意见》,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引领区建设,我局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第二部分,责任分工。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内容,建立健全部门或机构和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第三部分,工作重点。明确了线索筛查范围、现场调查重点;拓展了磋商主体;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磋商程序;探索简易快速评估程序;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坚持修复优先理念;探索多样化的赔偿方式;规范赔偿资金管理;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约束,明确奖惩内容,提高地方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公众参与,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五部分,附则。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明确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三、主要特点 一是细化明确部门职责。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事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具体工作内容,全面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二是拓展磋商主体。提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损害索赔工作。首次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接受委托,负责辖区内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案件办理提质增效。三是探索简易快速评估程序。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快速评估程序,基层办案更具可操作性,有助于实现案件办理效率和效果的双赢。四是开展惩罚性赔偿试点。南通作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试点地区之一,针对侵权人故意实施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且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行为,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需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五是探索多样化的赔偿方式。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生态亮点、环境治理需求等建立生态修复基地。提出可以通过增殖放流、植树育林等替代修复方式承担修复责任,也可以通过开展劳务代偿等方式履行赔偿义务。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与修复形式。六是规范资金管理。在依法依规使用资金的基础上,明确赔偿金可用于本区域其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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