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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5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第三方造价审计、鉴定机构管理的建议)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0-14 11:16 累计次数: 字体:[ ]

陆红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第三方造价审计、鉴定机构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加强了市场监管,多次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并与市审计局建立了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造价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取得一定成效。

一、关于加强对造价审计机构规范管理

建议中所提“造价审计机构”实为受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方委托提供工程造价专业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当前全面取消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下,市住建局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手段,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对企业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一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二是推动建立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配合省有关单位做好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和结果发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推进行业自律。三是强化培训教育,通过持续开设“南通造价大讲堂”,政策文件宣贯,评析工程结算争议等,提高从业人员能力。此外,在广泛征集司法鉴定实例基础上,编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汇编》,供从业人员学习借鉴,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二、关于出台规定完善审计周期问题

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减轻建筑企业负担,市住建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文件要求,通过文件宣贯、标准指导、完善机制、强化监管等,压实承发包双方责任,提升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规范化水平。一是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投标时,督促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时间。二是推广《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督促发包人明确造价咨询业务实施时间并履约。三是积极引导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鼓励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加快结算进程。

三、关于完善工程造价鉴定收费、建立奖罚机制问题

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机构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一是鉴定规范和收费依据。我市“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类”司法鉴定,执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按照《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苏建价协〔2022〕7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收费。二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置。根据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被投诉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此外,《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司法鉴定意见异议处置提出了的明确要求。三是推动建立奖惩机制。根据省高院与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制定的《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市住建局将会同司法等部门推进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化解,加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成果检查,研究建立奖惩机制。此外,制定并推广应用相关评审导则,促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四、关于查处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

对于鉴定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了处置流程和处罚细则。查处过程中,市住建局将积极配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业评审,对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违反职业道德或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推进联合惩戒。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期待您对市住建局工作继续关心支持。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日